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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卖虚拟货币 交真金白银

    时间: 2008-11-13  信息来源: 艾瑞网  作者: 编辑整理  点击数:

    内容提示:国家税务总局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时间11月13日消息,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回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通过网络销售魔兽金币、盛大点券、网易泡币、新浪U币等,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于此规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征税税率是否过高。

      争议一:该不该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

      一位资深网游玩家“天锁斩月”表示,“目前国家没有承认虚拟货币的存在,却要对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进行监管和征税,虚拟财产被盗没人管,为什么虚拟货币交易却要收税?”

      其实,虚拟货币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网民数量已名列世界第一,网络游戏玩家人数高速增长,虚拟货币市场(包括网游虚拟货币和门户网站专用虚拟货币)交易量十分庞大。有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游戏中的活跃付费账户数量就有785万个,每个活跃付费账户平均每月注入金额79元。

      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盗窃虚拟物品的情况,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只是同样碍于监管难度大,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记者登录国内一家网游服务网看到,不同数额的“魔兽世界”金币的报价从1元到1493元不等。一位经营专业“打币”工作室的徐经理向记者透露,私下交易的点卡、游戏币多为玩家之间的“一拍即合”“各取所需”,而大型交易平台上虚拟货币的卖家大多有工作室在操控,也就是代练公司。每家工作室里设有专门的电脑,雇佣专人练级、打游戏币等。交易平台会按照交易额度收取不同的交易费。游戏币的“产—供—销”已经成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徐经理对记者透露,大型工作室雇佣的普通“打币”人员,每月的工资加提成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工作室的盈利状况主要取决于实力和游戏的人气,大的工作室每天的交易额度以十万元计。但是打币工作室基本不在工商局注册,当然也不用交税,因此利润空间很大,这种工作室也越来越多。一些网吧老板也兼营此业,在网吧中划一个区域,供人“打币”。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征税对象为“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主要是针对专业的“打币”工作室和“网络倒爷”。既然在现实生活中,开工厂、开餐馆都要收税,那么对于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有高额利润的工作室,收税也是合情合理的了。

     
    Tags: 虚拟货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直来直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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