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盲,这是我第一次阅读法律类相关书籍。阅读这本书的意义,不在于要背下多少知识点,知道多少法规,而是要去思考法律和社会、道德、犯罪的关系。
在书中,罗翔总是不厌其烦提醒我们——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也许都不过是洞穴中的幻想。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因此我们要学会谦卑。人类是在偏见中成长的,公共讨论的意义,便是在对立的立场中纠正自己的偏见。
书中一共讲了十四个议题,每一个议题中都有悖论的存在:刑法既惩罚犯罪人,又保护犯罪人;司法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判决既要稳定性又要灵活性……
每个受到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可以运用解释技巧,将任何行为解释为犯罪。罗翔总是以此为诫,时刻提醒自己。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更公平正义。“法律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是超越个人情感的,虽然很难,但我们依然要有理想。”
但理想主义者如罗翔,也必须承认,法治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法律和人生一样,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不坏的选择。
书中很清晰地告诉读者,何为刑法。
“刑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犯罪,而是限制比犯罪更为可怕的国家权力。”
“刑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让这种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行驶,不至于践踏公民的自由。
“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
“权力假使不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它必然会放大人的自欺与幽暗,假正义之名行邪恶之事。”
道德所容忍或鼓励的行为,不宜视为犯罪。比如农村接生婆没有医生资格证书,但她替人接生,并不会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无数个案推动法治的前进。但我们要知道,起到推动力量的个体,却承受了莫大的痛苦。“法律不是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无数个体的悲欢离合,必须要慎之又慎。”
关于名誉,罗翔认为法律上的名誉,不应该建立在世俗偏见上,而要建立在作为人的尊严上,人的成就、才能、社会地位并非人的普遍价值。如果骂人弱智、穷人,这都不能看成侵犯名誉权,因为贫穷、智力并非人格缺失,反之,则意味着法律扮演着损害人格尊严的角色。
曾经,美国和加拿大曾有过将构陷他人患麻风病、艾滋病判定为诽谤的案例,这本身就是对麻风病、艾滋病群体的污名化。罗翔告诉我们,永远不要把自己贴上非人的标签,如果你遭遇嘲弄亵渎,不要认为是你自己的过错,不要认为自己没有尊严,你依然是人。
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虽然肉眼不可见,但这不意味着不存在。因此,罗翔会说:“每当我陷入职业的失望与犬儒,总会从这获得感性的安慰。”
除了法学家,罗翔还是一个哲学家。关于自由的思考,他说:“自由不允许人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有选择做废物的权利,他可以放弃所有好处,尽管一般人都觉得这不合理,但是我们也不能轻易给选择者贴上非理性的标签。有时候,这种选择往往是‘虽千万人,吾往矣’的英勇与无畏,或者是不计算世俗利害的冒险与浪漫。自由选择,自由地承担后果,这也许才是对人的尊重。”
“人生最大的痛苦也许就是明知道前路光明,后路幽暗,却无可避免向黑暗回撤,无力自拔。如果能够拥有拒绝黑暗的力量,义无反顾朝向光明,可能就是最大的自由和幸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