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4年度读书榜单 2023年度读书榜单 2022年度读书榜单 更多历年榜单 月印 2025-03-20 08:10:01

儒家与非儒家之争

 这书还有个副标题叫“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但我觉得这个副标题不那么妥当,有点大。实际上本书只是以北魏皇族的一个案例来分析当时社会主导价值观的争议——就案件本身的辩论是一个法律技术上的问题,但采用哪种罪名和量刑方式的辩护理由,则显示出儒家思想和皇权之争,这个案件的结论实际上还是以皇权为主导的,而且因为女性统治者的意志介入,而出现了一个“非常规”的结果。

    案件情况大致如此:兰陵长公主(孝明帝的姑姑)与驸马刘辉感情不和,刘辉花心公主善妒,结婚十年后“离异”,后又辗转“复婚”。公主对与刘辉有染的婢女极为残忍,两人其实心结相当深。“复婚”后公主怀孕时,刘辉又与两名已婚民女有染,引发夫妇二人再次争执。这次刘辉终于爆发了,将公主踢下床,并脚踏公主腹部,导致其流产。刘辉逃亡,而公主在流产后不久也死去。这个案子的关键词:公主、怀孕、通奸、已婚民女——其中深意我会在后面分析。

    下面来看作者所讲述的辩论过程。对刘辉判决的争论发生在他逃亡,公主流产而未死的时间段。朝廷为如何审判惩处刘辉、两民女及其兄长,陷入辩论。辩论双方,“一方是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崔纂为代表,另一方则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实力,表面上是门下省的官员,背后应该是灵太后的意志”。(p.14)灵太后为孝明帝之母,兰陵长公主为其小姑,是当时的摄政之主。

    门下省的控诉为:刘辉、两民女应处以死刑,而她们的兄长流配敦煌为兵。帝诏核准门下所奏,刘辉以谋反罪论处,但将两名女子减刑,改为“髡鞭付宫”,就是剃了头发、鞭打之后送入宫中做奴婢。但即便皇家显示出了仁慈之态,这个结论仍然遭到了崔纂的反对。崔纂辩称,第一,对刘辉应以杀子罪论,而不是谋反,其量刑就瞬间从死刑变成了劳役徒刑;第二,两名女子所犯通奸,罪不及“髡鞭付宫”,顶多处以徒刑;第三,两名女子已婚,婚后从夫,其兄长不该被连坐;第四,门下省不过是皇帝“秘书”,在本案中无权参与调查审判。

    刘辉的罪行背后更大的疑难,是公主的皇家身份造成的。从皇家身份来看,公主是主,而刘辉是仆。皇家如何看待公主腹中的这个孩子的身份——究竟是皇子,还是普通王公之子——决定了对刘辉罪行的定性。已婚民女的定性,更决定了连坐所波及的对象,究竟是兄还是夫。

    作者大笔一转,开始分析起五服之制,这种以五服为核心的分析方式,深得瞿同祖精髓。不得不感叹一句,大概也只有在台湾,才保留了中国近现代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五服之制,以服孝时间的长度和麻衣的轻重来区分以父为核心的家族关系亲疏远近。子为父服孝,为斩衰三年,为母服孝为齐衰一年;只有在父过世之后,才能为母齐衰三年。女在未嫁之前,服孝与子相同,而嫁后,斩衰三年则只能留给自己的夫,为父服孝也只能齐衰一年。在这个逻辑当中,崔纂的辩论便站住了脚:兰陵长公主嫁给刘辉之后,便已经脱离了原来的皇家背景,而成为刘氏家族的一员,公主的孩子也便是刘辉之子,刘辉杀子不能算是犯上。而在以五服理念为核心的父系儒家伦理之中,父对子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因此即使杀子,也罪不至死。

    同样的,在针对两名民女的兄长是否该遭受连坐的问题上,崔纂的辩论也站得住脚,因为两人已婚,便脱离与兄长的“法定责任”,即使要连坐,也该追究两人丈夫的责任。另外,“西汉以来,法律容许‘期亲相隐’。……一个人如果包庇犯了罪的期亲,法律并不会惩罚他们。……法律既没有规定兄弟应该揭发姐妹所犯的奸情,更不用说为了她们的奸情而遭到连坐了。”这又是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观,在影响法律运作时非常重要的两个面向:容隐和连坐。(p.22)

    但是,崔纂的申辩并没有得到皇室,其实是灵太后的认同。皇帝再次下诏认可门下省的判决,帝诏并没有纠缠于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而是指出刘辉的罪无可恕、整个通奸事件导致公主流产死亡的悲惨结果。帝诏特地强调了此案的非同寻常,为启用门下省调查审判开脱(实际上这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恰恰就是崔纂所在的尚书省),并下令剥夺崔纂职权等等。从这个结果来看,儒家伦理在跟皇权斗争的过程中,是完败的。

    而更要强调的一点时,如果不是因为当时灵太后执掌朝政,决意为小姑报仇,结果可能也不是这样的。女性意志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与父系伦理的儒家思想还是有所违背的。在这两点上,显示出北魏鲜卑族在汉化统治中,既继承了儒家思想,又有所分歧之处。

    北方民族之中,女性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拓跋人似乎还保持了鲜卑“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的遗风。即使到北宋时的杨家将故事,我们还能看到著名的萧太后,可见这种风气持续时间之久。作者李贞德还在开篇举了另一个例子,说东晋名相、主持了淝水之战的谢安,常有纳妾之心,却总被其妻刘氏制住。谢安学生试图劝服刘氏,便引了《诗经·螽斯》来表示,正因为螽斯这种昆虫有不妒忌的美德,所以才能多子多孙。刘氏心明眼亮,就反问一句:“这首诗是谁写的?”答曰:“周公。”刘氏于是说了一句千古名言: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这个案件极为复杂,在《魏书·刑罚志》这北魏150年法律“综述”中,占了近1/6的篇幅,连沈家本都引用过。“整个案件牵涉到性犯罪、婚姻暴力和连坐容隐等法律家族主义,可以说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p.25)

    以通奸罪论,男女两性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男人尚可纳妾,女人只能“以妒防奸”(北朝女性嫉妒风极盛),“放在整个婚姻制度的脉络中,确实是男女不平等的”。(p.29)在汉代,男性的不伦之恋只要不是“以下犯上”,或事涉谋反,其刑罚并不严重,主要以罚金、夺爵(如果有爵位的话)、耐为鬼薪(剃鬓角及三年徒刑)。到南北朝北魏时期,通奸的刑罚也已经逐渐减轻。但北朝女性却被教导“以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即使以现在的眼光看,这种洗脑也很雷人。秦代逃妻应判“黥为舂”,即脸上刺青再罚其舂米,刺青很难抹去,比男性的刑罚少些体力的惩罚,多些精神上的羞辱。

    婚姻暴力之中,夫妻互殴致死,都要处以极刑,汉代之时看不出男女刑罚轻重的太大不同,但到唐代时则出现明显“男轻女重”的倾向,夫权至上的地位已经确立。另外,当时的法律程序有验伤、保辜(伤后观察,是否由于殴打造成其他后果)和非公室告。非公室告确定了:一家之主倘若对子女和奴婢动用私刑,不论是剃头、鞭打和处死,子女和奴婢都不得提出告诉。因此在公主一案中,主人对奴婢施以暴行,其实往往也很难得到追究(公主指使将与驸马有染怀孕的婢女开膛挖出胎儿,再往肚中塞入稻草,送给驸马)。另外,即使子女目睹了父亲殴打、杀害母亲或其他家族成员,罪行也很难得到揭发。

    前文已经说明,如果不是因为灵太后掌权,公主案件的结果很可能就完全不同了。作者又讲了一段灵太后的成长经历,以及武则天的例子,最后指出“我们在讨论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时,不能只是分析女性在各种条文和案例中的处境,也必须检讨女性运用法律的机会和参与立法的可能性。”(p.102)

    就像几天前黄舒骏的微博上说,为什么现在离婚多?——跟男人沒啥關係.關鍵在女人.跟上一代相比,男人是沒長進的,該有的壞與劣根性都儼然代代相傳大同小異。但女人進化了,不想忍受了,造成一堆不知所措進退失據的憤怒丈夫,於是只得分離。當女人開始追求跟男人一樣的生活,婚姻就會變多此一舉.大家都只想踢前鋒,沒有守門員的足球隊是不成立的。

    哈哈,博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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