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否曾经对以下的问题有过疑惑或思考。
律师帮助罪犯来辩解到底是见钱眼开还是具有职业道德?
如果你因为超速行驶刚刚好撞到了跳桥的人,那么你对这个人的死亡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当然你看到《我不是药神》中代购药品的原型卢勇被起诉的时候,你是什么样的感觉?
而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或多或少的和法律有关,可能是法律的意义,也可能是法律的作用。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工具,从社会的诞生开始,就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变的密切相关了。
那为什么我们还会对上面的问题产生疑惑或者不解呢?作为一个工具不应该是稳定和直接使用的么?其实不然,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的矛盾,作为社会科学中一个小小分支的法律,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悖论。
一、刑法:既惩罚犯罪人,又保护犯罪人
刑法惩罚犯罪人,还是保护犯罪人,这两个选项显然是矛盾的。而最容易被想到的问题就是,明明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为什么还有律师为其辩护?他们是见钱眼开为了钱不择手段的人么?还是因为他们本身是律师,需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呢?如果是是后者,那么律师的职业道德到底是什么呢?
我认为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本身。而具体到这个问题上,则是“法律既要让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要让犯罪人只得到应有的惩罚。”
或者说,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障人权,而且保障的还是犯罪人的人权。当然这不是说被害人的人权不应该被保护,因为保护被害人的人权的事情已经在惩罚犯罪的机能中所包含了。
法律人其实非常不讨人喜欢,因为民众狂热时,他会强调冷静,人皆曰可杀,我意独怜之;权力高歌猛进时,他会强调限权,希望踩一踩刹车。
二、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
假如张三在一段路上行驶的时候超速了,在他行驶到一个桥下的时候,刚好撞上了想要跳桥自杀的李四,但是实际的情况是这座桥不高,下面还是土路,所以如果没有张三的话,李四是不会死的。那么,张三需要对李四的死负责么?
一方面来说,李四确确实实是因为张三而死,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张三就应该因为超速而背负了一个杀人的罪名么?
疑惑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进行了因果关系的假设。
一方面来说,因果关系是不可假设的。我们在假设如果张三没有超速的话,就不会撞上李四。但是如果王五没有闯红灯的话,张三可能就不会超速。那么王五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显然不是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来假设因果,我们没有办法回到过去,我们只能做好当下的事情。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又不得不进行因果关系的假设。如果说张三是李四的朋友呢?张三听到李四和他说他想要自杀,所以宁愿违反交通法进行超速,也要快一点赶到李四的位置。如果李四不告诉张三他想要自杀的事情,那么李四是不是就不会过来了?
一般情况下的解决方法是一种中性的理论,是一种基于概率性的推测。但是我们又不禁想问,概率的边界是多少?只因49%和50%少1%,张三就要承担责任么?
这么看来,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似乎又必须假设。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这种以偏概全的因果假设中不断的纠正和成长。
三、司法: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
相信大家对《我不是药神》中代购药品的原型卢勇都或多或少的有了一些了解。大家在了解卢勇的事迹的时候都不禁的在想“以治病为名购买违禁品构成走私毒品罪吗?”而电影中的那句:“我不想死,我想活。”更是让大家记忆深刻。
法律是需要解释的,立法者将一些经常发生的行为用语言进行规定本来就很困难,用条文来穷尽它所应涵盖的所有情节无异于一种过于理想的刑法乌托邦。司法机关不能创造新的法律,不能进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却允许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事情超过了可被解释的范围。也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司法漏洞。
对于有些立法漏洞,我们就需要进行司法补正。一是可以补正的漏洞,这是一种立法皱褶,正是补正解释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二是无法补正的错误,对于这种错误,只能通过将来法律的立、改、废来进行修正。换言之,对于第一种错误,司法机关不能容忍,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对于第二种错误,司法机关只能容忍,并期待将来的立法修改。
我们像蚂蚁一样渺小,这片草地,它要用一生去探索。我们觉得非常平常的草地,对它而言却神秘莫测。我们也有自己要探索的领地,虽然对别人而言稀松平常。
法律可能是矛盾的,但是我们追求真理的心确实永远都不会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