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4年度读书榜单 2023年度读书榜单 2022年度读书榜单 更多历年榜单 考拉🐨 2025-03-22 08:10:02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读感

作为本学期元典研读的首次收官,伯尔曼的这本《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无论是智识性和思辨性,还是信息量和震撼感,都属近来少有的。上次给我如此感悟的还是一年多前,读德沃金的遗著《没有上帝的宗教》。有趣的是,这两本在内容上都涉及宗教与信仰,但深层的学术脉络和观念取向却略显歧异。

作为一本洋洋洒洒七百来页的鸿鹄巨制,读完之后,基本上能对于西方的整个法律传统,包括具体制度脉系的来龙去脉,有虽是梗概的、但却体系的了解。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和路线,是本书的两条主要线索。

我认为伯尔曼在本书中,主要想回答社会的演变,主要是法律和制度的变迁,是如何可能的?对于本问题的回答,历史上曾有过四种主流的解释。黑格儿的唯心主义伦理学解释;马克思韦伯的政治解释;生物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的实证主义解释,如弗洛伊德的性欲;以及当下最主流经济解释,典型代表为马克思。

上述四种理论都提出了自己关于解释社会演变的范式。按亨廷顿所说的,关于社会理论范式的选择和提出,一方面得能够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简化,从而达到在理论层面降低复杂性;另一方面又得具有现实性,能够反映和还原现实世界的特征。范式的提出与选择,既不能为了简化而牺牲现实,又不能为了还原和体现现实而牺牲简化。在伯尔曼看来,马克思的和韦伯的路径,都是为了简化而过度牺牲了现实。虽然,书中虽然没有太提及唯心主义的伦理学解释和心理学的实证主义解释,但按照伯尔曼的观念,上述四者都基于自己的某一面向的观察,从而确立了关于法律发展中不可质疑的终极动因。这种历史观上的形而上学,无论是经济决定论还是政治决定论,正是由于他们在范式上的过度简化,因而都不能解释西方法律传统发展过程中的独到特征。

相反,伯尔曼反对西方占主流的、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二分,以及将法律仅作为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而草率的、武断的得出生产方式的变革决定法律和制度的变迁。伯尔曼认为,应当首先承认一种比马克思和韦伯更为宽泛的法律概念,即不仅是作为暴力统治与阶级压迫的上层建筑之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法律秩序是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伦理和道德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典型范例。伯尔曼这点跟罗尔斯有些一致。

其次,顺着这个思路,伯尔曼针对马克思和韦伯指出,法律到底属于物质基础还是上层建筑,这个问题本身是无解的。因为首先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二分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在社会现实中两者很少分离,两者往往是连在一起的表述方式,指的是同一东西。经济意义上的权力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在社会的功能分化程度较低的前现代社会,基本上是合一的。即使是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区分也只有在所谓的革命时期才是可能的。马克思的问题在于将“殊象”片面地解释成社会发展的“共象”。其次,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谁也不决定谁,他们相互决定。换言之,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宗教、艺术等,他们之间存在水乳交融般的互动与相互联系,其中任何一者并不能被必然的分成“原因项”和“结果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有不同的居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而即使是后者,也只是这些不同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罢了。因而,法律即不单纯的属于经济基础,也不能被完全划归为上层建筑,它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从这个角度,马克思只看到了社会中的冲突对立,而伯尔曼还看到了其中的统一和聚合。马克思认为的导致革命产生和政治国家最终消亡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在伯尔曼看来,这种冲突恰好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是全社会的粘合剂,法律有助于这两者之间的整合。

作为对上述过于简化和武断的解释路径的替代,伯尔曼在本书开头提出和全书中贯彻了一种更为综合性的,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即将传统上关于法的政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道德理论(自然法学说),和历史主义(历史主义法学)进行综合,统一成一个关于法的社会理论。相较而言,在解释社会演变的现实性层面上确实有所提升。

不过,伯尔曼虽然一己之见,试图纠正西方法律史界把一切制度都追溯到罗马法的传统,提出西方法律传统源自教皇革命,并试图弥河前近代与近代之间的断裂。然而,既然历史不曾有裂痕,系统化的事物只因先前的非系统化的和非正规的结构的存在才成其为可能,那么将一切传统都归结到11世纪末的教皇革命,伯尔曼是否也陷入了自己先前所批评的历史观(历史形而上学)之中呢?是否他比之于既有理论,也仅仅只是把时间节点又提前了几个世纪而已呢?也许到最后,伯尔曼自己也成为了叔本华所说的,那只“看到全世界却唯独看不到自己眼睛”。

BTW,手机码字真是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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