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一种绵延于时间脉络之上的关于过去所发生各种事件的合理记录,它既具有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又遍布着许许多多足以左右历史走向的偶然性。所以对于现代人来说,历史足够精彩之处,并不仅仅是英雄逐鹿,金戈铁马,遍地狼烟的军事征伐,亦非利欲熏心,机关算尽,庙堂之上的争权夺利。更可能是,任何一桩桩记载在故纸夹缝中的寥寥数笔,盛衰荣辱,生老病死,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故事,更可能仅仅如同浮于海面的冰山一角,其所牵扯羁绊的伏线又何止于贯穿亘古,幅员天下。
一桩家暴事件,丈夫殴打有孕在身的妻子,最终酿成一尸两命的人伦惨剧,这种本不出州府的刑事案件,却因为夫妻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上升到庙堂政局的高度,同时成为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的博弈战场,并被载入史册。而当我们尝试去剖析这段案件的来龙去脉时,又能异常清晰地体察到隐藏于案件背后,为那些世人所关心的远不止事发双方的个人性命,而是更加意味深长隐晦难明的关于权力分配,意识形态的真实目的。

本书作者李贞德女士,美国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兼任教授。开创性的将性别史和医疗史、法律史相结合,独辟蹊径,以全新的视角研究汉唐之间的女性史,发掘出新史料,提出新观点,向读者展示古代女性的真实面貌。本书以主标题《公主之死》为经,以副标题“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为纬,试图通过对“驸马刘辉殴妻北魏兰陵长公主至流产身死案”的分析,来解释北魏时期,法律在权力与儒家意识形态相互牵扯和运作下的内在规律。
北魏正始初年,宣武帝二姐兰陵长公主下嫁南朝宋室遗族刘辉,婚后二人生活并不和睦,
《魏书》中记载:“公主颇严妒,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辉遂忿憾,疏薄公主。”
于是当时摄政的胡灵太后让二人离婚,并剥夺刘辉爵位。一年后,在长公主再三请求下,太后同意二人复婚。正光初年,公主有孕,驸马刘辉在此期间却与平民张智寿和陈庆和的妹妹,张容妃与陈慧猛有染。忍无可忍的公主再次与刘辉发生冲突,于是当夜发生了悲剧,
《魏书》中记载:“辉推主堕床,手脚殴踏,主遂伤胎,辉惧罪逃逸。”
这起事件直接导致公主流产,不久后因伤势过重而去世。由此,朝廷悬赏缉拿外逃的刘辉,张陈兄妹四人也被牵连被捕入狱。而正是这样一桩事实清晰,过程明白,证据充分,所有嫌疑人均已确认的官司在进入到审判阶段,却掀起了更大的波澜与争议。

北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问鼎中原并存在百年以上的少数民族政权,虽然同样经历了类似后来满清的汉化过程,但政权高层依旧保持着本民族特有的价值观与生活习俗,而正是这种改革的不彻底性导致了,让皇权与士大夫之间在意识形态上存在不可调和的对立,当统筹国事,一致对外时或许可以相辅相成,但任何一个触及到儒家伦理体系与权力系统的内部问题都可能成为双方不可调和的辩论战场。
作为本案的辩论双方,一头是拥护皇权统治,听命于太后的门下省官员,另一头则是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首的汉人官僚集团。在门下省最初的判决中,主张刘辉,与两个出轨女子处以极刑,二女兄长纵妹无度,酿此恶行,发配敦煌充军。这种判决得到了皇帝的核准,仅将二女改为“髡鞭付宫”(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

但崔纂明确反对几乎所有的判决,并提出自己的看法。首先,给当事人刘辉定的罪名为“大不敬”,这并不确切,应改判“堕杀亲子”,判以流放。其次,二女也应以通奸罪论处,处以“髡鞭付宫”明显过重,同样应改判流放。其三,根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的原则,其兄长没有连带责任,由西汉以来的“期亲相隐”习俗,兄弟也没有揭发姐妹之义务。所以二女的兄长不应受到惩罚。其四,门下省隶属内朝机构,是皇帝的专职秘书,没有参与判决案件的刑侦权力,所以尚书省才是本案的唯一审判机构。不难看出,这通反对意见,几乎从当事人的身份问题到案情的定性,再到审判权力机关的归属权,都反驳了个遍,火力不可谓不猛烈。
奈何这种辩解并没有说服皇室做出让步,最终宣判为,“二家女髡笞会宫,兄弟皆坐鞭刑。徙配敦煌为兵。”刘辉不久后于河内温县被捕,幽于司州,将加死刑,本案由此终结。

在本书作者李贞德女士看来,从“殴公主伤胎致死案”的辩解双方不难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变迁的一大特点,那就是法律的儒家化。作为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意识形态的最高统治思想,儒家成功的将自己那套“天地君亲师”的伦理纲常嵌入到封建时期的皇权统治系统中,并且以此来制约可能被无限放大的权力系统。回归到本案,双方核心矛盾在于身体所有权的争议之上。本案第一嫌疑人刘辉,怒而逞凶直接导致的后果有二,一个是胎死腹中,二是公主伤重不愈薨逝。对于前者,崔纂认为即便是未出生的胎儿,他的生死也符合父系伦理,作为父亲的刘辉有错,但罪不至死。对于后者,崔纂似乎有意模糊了因果的关联性。作者在此提出了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原则。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斗讼》中有记载:“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在缺少法医科学鉴定能力的古代,以此类方法来评判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内在关系,也不失为一个简单有效的可靠方法。另外从身份上来说,贵为皇室的兰陵长公主也远非“出嫁从夫”的平民女子可比,而她的死与刘辉的殴打又存在着必然联系,处以极刑并不为过。崔纂简单的把“堕死亲子”来替代“殴伤公主”,实在是一种避重就轻的举措。

作者同时指出北魏制定的《议亲律》赋予了皇室阶层相当高的法律特权,无论是审判程序,议罪范围和量刑裁定上皆有优待,故而公主之前能做出“笞杀侍婢,剖腹取子”的狠毒手段,却未被定罪。与之类似的是,当宗室利益受到损害时,侵害者则要授以重罚,
《唐律疏议》规定,“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这或许就是在本案中数人被“罪加一等”的法律依据吧。
从本案进程中,不难看出代表皇室利益,起主导作用的始终是胡灵太后,这也充分说明了在鲜卑族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男尊女卑的观念远未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要知道即便当时的北魏高层,官员之中依旧盛行一夫一妻制,
《魏书·列传第六》就有记载:“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妇人多幸,生逢今世,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
如果细品这桩案件,就会发现它之后的延伸早已超出原有的刑事范畴,将更加深刻的矛盾卷入其中,这里既有两个民族之间习俗与认知之间的矛盾,也有男女性别话语权的对抗,即有儒法意识形态下的此消彼长,更有内廷外朝关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竞争。看似外朝官僚集团最终一败涂地,实则对于胜利方来说又何尝不是一次对自我权威的破坏,诚如崔纂所言:
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
事实上,当我们试着回到历史给定的框架去解读这件案子时,又会陷入到因为诸多视角立场侧重点的不同而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定成果,对于胡灵太后和皇室成员来说,这是一桩“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官司,即惩罚了行凶者,又捍卫了皇家威严,对儒家士大夫来说,这是一次北魏融入汉人文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挫败,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可能会危机到整个权力大厦的基座。对于那几个活着的又或者死去的当事人来说,不过是顶层人物几番高来高去的博弈厮杀中可以被随时舍弃的残子,当然,似乎任谁都不会在意那个因公主一时嫉妒,惨遭杀害的婢女。
《魏书·刑罚志》中写道:“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又道: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
最后,聊聊几个人的结局吧,以官僚首领身份向皇权发起冲锋的崔纂被罢去尚书三公郎中职务,改任洛阳令,死于任上。在此案判决的同一年,胡灵太后错用妹夫元乂、侍中刘腾,酿成“宣光政变”,被囚北宫,后得高阳王元雍相助,再度把持朝政,八年后,河阴之变,尸沉河底,与之一同走向灭亡是一百五十年国运的北魏王朝。更讽刺的是,羁押在狱坐等问斩的刘辉在“宣光政变”中蒙大赦,逃过一劫,两年后官复原职,一年后去世。历史总是在人们猝不及防的时候开着些不大不小无关痛痒的玩笑,只不过这次……一点都不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