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中充斥着以情感的暗号与隐喻罗织的人物关系,到《海上花列传》中以风月场为舞台的市井百态,喜爱阅读古典小说的人很难不对中国古代围绕“性”的道德秩序产生兴趣。在自愿性行为被官方规制的时代,人们能够在何种范围下选择发生关系的对象?不同阶层之间哪些行为是得到允许的,哪些又被严厉禁止?人们对同性性行为的包容度与边界在哪里?
也许很难一言以蔽之,但毫无疑义的是,以上问题在传统王朝的不同时代下可能拥有截然不同的回答。这其中,达到权力集中巅峰的清代也是拥有史料最详细的时代。

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从了解到历史学家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这本书,到听闻和等待简中版问世的漫长时间中,我对它的内容充满期许。也许透过清代的性犯罪记录,能够一窥来自中国文化史的性道德的演变和图景。
而当我真正开始阅读时,惊喜地发现作者的“野心”已经远远超乎我的想象,他所希望在性行为规训背后所解读的,是来自皇权制度下更深层次的社会秩序和统治逻辑:
“性”(sex)充当着展示身份等级差别的一种关键性标识,对性行为的规制,等于是对身份地位展演的规制。也就是说,这种规制确保人们依照其社会地位相应行事。不同的性道德标准之间的差异,对于标明不同身份等级之间的高低差别相当重要。事实上,“良”字向来带有某种道德含义。将“性道德有失”这种评断加于贱民身份者的身上,有助于对比界定“良民”之所以为“良”的理由。
无论是查封对道德风气有不利影响的“禁毁小说”,还是对女性贞节行为的旌表,都体现了一种政治忠诚、孝道和性忠诚的一致性,而前者在过去的学术研究中往往被解读为官方的过度审慎或偏执,后者往往被从女性权利的角度探讨其合理性。苏成捷认为,性行为规制具有社会道德与封建秩序广域层面的延展性,单一片面的解读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缺漏。这样宏观的视角对于见微知著的专题历史研究而言难能可贵。

关于“人伦之始”:理想的性秩序
在中国古代的价值观念中,夫妇乃人伦之始。足以放在《诗经》第一篇的地位。在清朝,唯有在获得相应仪式之后的异性性关系才是合乎道德的,即“男女不以礼交,谓之淫”(《小尔雅·广义》),婚外性行为被视为犯罪;未能完成过门的私下通奸和在服孝期间的性行为,违背了孝道和贞节观念,被视为不正当的性关系。
但与此同时,婚内强奸、抢婚、“合法”卖妻的现象佐证着女性对性行为的感受毫无法律意义。作为主人的男性对其女性奴仆的性关系也成为了一种合理的权力“幸”而被广泛默认。这一切的性秩序实践,被总结为“凡女必归于男为妇”。即使作为一种广泛适用于社会的家庭道德标准,这套规则对女性的约束和剥削也远远高过其对男性。
“弁而钗”如何:同性性行为的传统伦理
《红楼梦》里宝玉与秦钟的“贴烧饼”,贾琏的“找清俊小厮出火”,蒋玉菡与忠顺王府及北静王之间的纠葛,可以看得出自明朝蔚然兴盛的“南风”到清代已成为一种上流社会里心照不宣的文化。到了《姑妄言》这类书中的猎奇化描述更是登峰造极到令人掩面侧目的地步。至于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如《红楼梦》里的藕官、菂官、蕊官,李渔的《怜香伴》反映出女子之间的情感联结往往不涉及性行为的实质性描述。
在官方层面,同性之间的情欲被简单概述为“淫心”,传统文化中对男性阳刚气质的尊崇决定了其性别角色的关系。即“男性的阳刚气概,是由性行为角色分工中男性所扮演的那种以其阴茎插入对方体内的角色来界定的”(P188),因而被鸡奸的男子要承受巨大的污名。人们对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认知大部分集中在主人对奴仆的支配和被鸡奸一方反抗的强行占有上,两情相悦的同性伴侣则需要受到来自文化语境和法律的双重压力。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清朝大量出台关于鸡奸行为的法律原因:
(针对鸡奸行为的新法律规定)还暴露了另一种担忧,亦即这些男性也可能会将此种与社会家庭秩序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性行为角色当做一种享乐方式。并非只有女性贞节被玷污才会损害到家庭内部的社会性别等级体系,男子阳刚乞丐的衰退也会导致同样的后果。
“良”与“娼”:权力与刑责的两端
针对女性的“良”和“娼”的判定及道德法规层面约束,是性秩序的重点实践范围。
有别于围绕婚姻的事件中对女性态度的普遍漠视,在强奸罪行的处刑考虑方面在明清时期变得格外重视女性的态度。这套法律实践的逻辑要求作为受害者的女性“本守贞洁”,因此女性面对危险是否宁死不屈,犯罪发生时是否已婚,是否完成生殖器官插入(纳入)行为等等,都被视为量刑的判定标准。
这一现象被概述为“贞节话语”,其中一大特征是将所有女性全部纳入“人妻”的类别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语境下,对女性的赞美便是“良家妇女”,即作为良民的妻子,良民被禁止买入娼家,卖娼的良民女子会被以“奸”罪论处(但嫖娼并不会让良民男子“被玷污”)。
与之相对应,作为性犯罪潜在主体的男性也被套入“光棍”这一被视为家庭秩序之外的威胁的刻板印象中。作者认为,18世纪清朝格外重视对女性贞节的立法和宣教,体现了清廷对岌岌可危的规范性的家庭秩序的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英文原版书的封面主体是一个巨大的中文繁体“姦”(奸)字,既精准涵盖了这本书所讲述的性犯罪主题“作奸犯科”,也用异常规格的形式将形意文字本身加以异质化——“奸”字由三个鲜红色的“女”字组成,以此标明关于性的规训之下是对女性的繁重枷锁,因此听闻作者自述是位女性主义者时,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作者作为历史学者的学术追求远远高过他作为女权实践者的批判动机,因而所讨论的性集中在“sex”层面而并未涉及太多目前热门的“gender”议题,一切讨论均放置在原生的语境下细剖分明,而非戴着有色眼镜以后人的目光将种种现象简单审视为“落后”与“闭塞”,最终一切判断交与读者。
虽然是一本再严肃不过的学术著作,但《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简中版本的正式出版比预告似乎延迟了两年有余,鉴于其题材的敏感程度和译本的审慎程度,背后的出版阻力可想而知。感谢出品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努力。据悉作者2015年还有部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出版(但也许很难见到中译本),初稿已形成即将出版的还有 THE STONE MAIDEN WHO BECAME A NUN, AND OTHER TRANSGENDER TALES FROM LATE IMPERIAL CHINA,另有两本 MALE SAME-SEX RELATIONS AND MASCULINITY IN QING CHINA、CRIMINAL PROCEDURE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THE QING JUDICIARY IN ACTION列入计划,不由得让人万分钦佩且期待了。
(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