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谈及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人们总会不约而同的想起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性,在古代社会中基本属于男性的附属品,她们常被冠于无才便是德、嫁鸡随鸡家狗随狗的“高帽”,让其在社会、法律下处于最底层,永不得翻身。

无论是从财产的分割、离婚判决或是应有的妇女权益,她们都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以历史上最著名的北魏兰陵长公主死亡案件为例,公主因驸马刘辉通奸与其发生争执,最终被其殴打导致流产,伤重不治而亡。

此案件在古代父权制度下本不应该会闹得这么大,但因其公主的身份以及公主身后所牵扯到的皇室威严、帝制关系等等,导致以灵太后意志为代表的门下省官员与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互不相让,就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张容妃、陈慧猛以及她们的兄长展开激烈的争辩。

那么最后这件案子是如何判的呢?结果是以灵太后意志为最终判决,判刘辉死刑。本就是一个令人舒适的结局却透着让人无法忽视的女性地位的问题,如果死的不是公主,这件案子又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在男尊女卑、以夫为天的时代,女性出嫁后便由夫家牵制,任凭夫家处置,如果不是因为她是公主,刘辉是不会被惩处的。在台湾大学历史系学士、硕士,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李贞德的著作《公主之死》中提到,崔纂坚持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反对以谋反大逆罪通缉刘辉并处于死刑,这不难看出,在父系制度下来审判此案件会淡化刘辉的罪行,而崔纂的各种争辩无非是在强化男尊女卑的社会常态。

作者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件引出古代社会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社会常态,并将其与当时的法律体系融合,透析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演变过程,通过对传统礼教、父制社会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来凸显古代女性在社会、家族、家庭以及婚姻中的被动地位。

正如本书在楔子中所举谢安纳妾的案例那样,如刘氏所喻,如果诗由周氏所写,绝不会如此。那么如果古代法律由女子所制,也会有非常大的不同。这就好比是两个视角下的社会总会呈现不同的一面,而专制下的社会亦总会去压迫试图觉醒的一方。

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作者在《公主之死》中为我们呈现出的是“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