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老师在书中最后的观点总结于“入罪问题讲法律,出罪问题讲道德”
但是入罪和出罪不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吗,不入罪不就是出罪,不出罪不就是入罪吗,那么似乎又并没有解决好第一章探讨的悖论:看到一个案件,是应该用法律还是用道德去判断呢?
具体一点:是否触犯法律和是否符合道德可以把案件分成四类,其中,触犯法律但符合道德到底应该判成有罪还是无罪呢?
欢迎大家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