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小共同体”是过渡还是阻碍?
中国传统社会特殊的现代化道路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秦晖老师提出了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的特征,指出中国社会通过“个人和小共同体的联合”逐渐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现代化社会的可能性。可是一些人就家族小共同体在这段所谓过渡的历史时期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它能否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过渡还存在一些质疑。本文就学生所接触到的其中两个方面入手,即家长权力模式和家庭结构变化,粗略的考察家族“小共同体”在现代化中的作用到底是过渡还是阻碍。
一、 前言
在秦晖老师的《传统十论》一书中,讨论了“大共同体本位”和中国传统社会的问题。其中就中西方从共同体社会演变到个体本位的现代社会的过程的不同模式做了论述。简单的说,秦老师认为西方的现代化过程的阻力主要来自于小共同体的阻碍,所以他们通过了“王权和个人”的联合冲破小共同体本身的阻碍而逐渐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现代社会。而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如以前传统认识中的那样,是一个具有宗族、家庭“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真正的小共同体的复兴仅仅出现在近代社会,而且反而在以商品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为最为繁荣。所以秦老师认为,中国传统的共同体本位社会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并不是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阻碍。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也许需要经过“个人和小共同体”的类似于西方的某种联合,才能逐渐过渡到现代个人本位的社会。
可是,一些人关于家族小共同体在现代化中所扮演的角色仍旧还存在质疑(在这里本文的前提是我们承认秦老师关于中国传统的“大共同体本位”社会的说法)。有一部分人认为,东亚的现代化模式中的家族小共同体,以华人的家族企业为例,不可避免的延续了传统社会中的家长权力的模式中“从属和服从”强制本性。此外,这类小共同体的模式导致企业关于非亲属关系上的不信任。以上种种结果对于追求市场自由化和人民民主的现代化目标来说肯定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他们对于小共同体能否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起到过渡的作用表示怀疑。另外也有一部分人,从中国农村的家族小共同体的家庭结构变化出发,以为集体经济的大背景一方面使得分家变得更为容易,另一方面同时也促使了家族小共同体中的族长权力瓦解。他们认为也许这股力量才是推进农村个人本位化的动力,而家族小共同体更类似于阻碍。所以,在这里真正让我感兴趣的问题是如何给这类“小共同体”在中国现代化的过渡中的定位。
如果我们承认这类“小共同体”繁荣的社会形态是处于现代化社会形态的过渡期间,则必定在形态上既保有传统社会的特征,也存在现代化特征的趋势。这也给我们的判定带来了一些困难。在家族小共同体中,到底哪些因素是有利于个人本位的现代化的?或者是否家族小共同体真的是一个可行的现代化过渡?如果是,中国的“小共同体”又是如何联合个人的力量,逐渐过渡到个人的本位?
二、 家长权力模式:家族企业的小共同体
关于家长权力模式在小共同体中的作用是一些怀疑者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首先引用具有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烙印,并尝试通过家族小共同体过渡到现代社会的台湾社会为例。在《多样化的资本主义》一书中,理查德在“东亚资本主义的多样化”一章中说道:
[……]家族作为经济活动和消费的基本单位,以及家族独特的权力机构[……]是社会和商业体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元素。特别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台湾家族中的传统从属关系和服从方式,以及人们对族长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接受,在台湾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理查德看来,家族本位的小共同体的繁荣是和中国的儒家传统密不可分的。而在家族的小共同体的经济体中,“从属关系和服从方式”当然是现代个体本位化,尊重个人价值和个性发展的阻碍。所以,怀疑者们可以得出家族本位的小共同体是无法完成向现代社会过渡的任务。因为倘若连家长、族长的权力不在,那么家族的小共同体凝聚本身就成了问题。而如果家族小共同体本身不能凝聚,那么自然个体就无法联合小共同体反对“大共同体本位”的意识。
这里貌似就陷入了一个矛盾的状态:如果族长强制使用权力,那么必定限定了个人从而无法达到个人本位的现代化;如果族长放弃了权力,那么就等于间接解体了的家族小共同体,这就等于重新回到了以前“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状态。所以,怀疑者们认为中国无法通过“个人和小共同体的联合”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
我认为这种推理有故意疏忽的地方。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族长的权力作为小共同体的领导权,和西方的王权一样,正如在秦晖老师的《传统十论》中说到“‘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也并不必然会导致现代化。” 西方王权和公民的联盟,既可以导致王权战胜公民的“西班牙模式”,又可以导致公民战胜王权的“意大利模式”。 在中国的“个人和小共同体联合”中,同样也会出现族长权战胜个人,或者个人战胜族长权的两种情况。既然现代化社会的最终状态是既没有大共同体的如国家强制力的束缚,也没有小共同体的如族长个人权力的束缚。而我们承认“儒表法里”的大共同体本位社会才是真正的中国传统社会,“个人和小共同体的联盟”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瓦解大共同体的束缚。所以通过小共同体反抗大共同体的过渡不失为理想的方法,虽然不一定能成功。但是,成功与否与族长权力本身并无太大的联系。更重要的是族长利用权力所完成的任务,族长权力的矛头指向哪个方向。
在秦晖老师的课堂上,老师也提及过几种通过小共同体过渡到现代化的可能方式:族长制演变为族众议事会制、族产管理“议事会外聘经理”制、广东宪政促进会中的宗族自治组织、宗族泛社会化及其向一般公民结社的演变:广州陈家祠 。以上的所提到的过渡方式应用到家族企业模式当中并非是不可能的事,而此类现象的出现在关于消除家族族长权力的过渡担忧也有着不小的启发意义。
此外,中国家族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特征,男性平等继承制度,作为现代化过渡的另一种可能性,也许对于家族企业中个人本位的过渡也有着一定的推进作用。不同于中世纪的欧洲模式和我们的近邻韩国等国嫡长子几乎可以继承绝大部分的族长遗留的财产的做法。中国传统上男性继承人似乎有着更为平等的继承权利。在家族企业中,这样的继承制度表现为鼓励个人自主创业、摆脱受雇于人的从属地位的激励作用。因为每一位男性继承人都有机会获得自己的一部分私有的财产,开始自己的事业。“因此,中国的大型家族企业很少能够延续两代人以上,因为平等继承权所固有的离心力以及每个儿子都希望建立自己的家长制家族企业,会促使企业走向分散。 ”外加受传统观念中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等观念的影响,个人在家族企业小共同体的帮助下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完善自我的价值。虽然在这里依然存在着族长权力的依附,但在族长去世后这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却有可能帮助家族企业的小共同体完成个人本位的现代化过程。
三、 家庭结构变化:中国农村宗族的小共同体
刚才讨论了关于族长权力在家族小共同体中现代化过渡的质疑,现在我从另一个方面讨论关于家庭结构变化在农村家族小共同体中现代化的质疑。在《家庭结构转化和变动的理论分析——以中国农村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为基础》一文中,作者就农村家庭的家长在不同时期的权力变化和家庭结构变化做了以下的概括:
在中国则有三个重要不同时期:一是传统私有制时期,家长控制家庭经济,家庭成员以家庭就业为主,分家受到抑制;二是集体经济时期,土地成为集体财产,家长权力缩小,分家变得相对容易;三是集体经济解体后的当代,家庭成员的非农流动成为趋向,子代在经济活动中优于亲代,分家成为子代所主导的行为。
这段话貌似暗示了集体经济作为重要经济时期,从传统私有制时期向个人本位的现代化中所起到的过渡作用。根据这段话的概括,族长的权力在集体经济时期被削弱,使得个人能更为容易的经济上获取自由,摆脱“从属和服从的方式”。
图片1中国农村的族长权力和家庭结构
从图上看来,三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貌似有一个线性发展的因果联系。依照这样的逻辑,集体主义经济体制在破坏瓦解族长权力方面功不可没,反而有利于农村个人本位的社会形成。难道可以说集体主义经济体制,而不是通过小共同体来完成的现代化过渡?
这一个推断似乎更加有悖于我们的直观认识。仔细想来,以上的推理也许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一、 首先,传统的私有制时期,也是“伪个人本位”的社会其实和明清以来的繁荣的家族“小共同体”的社会是有区别的。
正如前文所说,承认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也是本文预先承认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在这里所说的传统私有制时期本身并不能算作的“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单纯从家庭结构的方面看来,真正的宗族繁荣甚至是“人造宗族”的现象也是比较明清以来才发生的 。所以,将集体主义经济时代前的整个前现代社会不加以区分的简单的归纳为小私有制传统社会时期是不大合理的。这给使得我们很容易忽视家族小共同体兴起时间的短暂,而将它归入中国传统社会的范畴,从而简单的将家族结构的发展理解为一个具有因果联系线性发展的过程。
二、 然后,集体经济时期不仅限制了家族小共同体,但毫无疑问的是更多的束缚了个人。
“[……]集体经济时代,新的思想取代了旧的伦理。虽然二者有内容重合之处,但前者强调成员平等,批判家长制。它使严肃甚至森严的家庭关系变得松弛了,成员的独立意识增强了。”
从这个方面看来,集体经济时期对农村的家庭结构确实有着不小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家族小共同体。可是,我认为说“成员的独立意识增强了”却是很有问题的。集体主义经济时期更应该算作回到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时代,国家的权威确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的成员的意识只可能被大共同体的意识所吞噬,从而迫使每一个人的思想趋同更谈不上有独立的意识了。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体制可以调整传统的家庭结构,摧毁家族族长权力的束缚,挣脱小共同体的束缚。但是在另一方面,它毫无疑问的是更多的束缚了个人,远远无法完成到个人本位社会的过渡的目的。
三、 最后,以农村分家现象为代表的家庭结构的小规模化和个人本位的形成、个人的自由权力的发展并不能等同。
家庭结构的变化是现代化过程当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可是反过来说有了家庭结构的变化是不是一定能否证明现代化的发生呢?
一般情况下看来这应该是没错的,农村的家庭结构的变化其实可以和刚才家族企业中的男性平等继承企业而导致的企业分离做类比。既然,企业的分离可以刺激个人的本位意识从而达到现代化的目的,为什么农村的家庭结构的调整却不可以呢?
首先承认家庭结构调整在个人本位形成的现代化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但是农村分家现象为代表的家庭结构的小规模化和个人本位的形成,个人的自由权力的发展并不能等同。因为个人本位化的过程中真正重要个人境遇的改善。在家庭系统中,非家长成员个体的境遇改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举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根据阿德莱德人类学教授沃尔夫冈的研究,在智人的史前时代就出现过典型的核心家庭的小规模家庭结构 。可是,这也并不能作为个体自由与否的任何佐证。
四、 差序格局:小共同体的亲疏关系
另外,关于小共同体作为过渡角色还存在另一种广泛存质疑的观点,即小共同体的亲属关系问题。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用差序格局这个术语解释了中国社会特殊的亲疏关系问题:
[……]为什么我们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的名词会这样不清不楚呢?在我看来却表示了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
有一部分人认为,正是这样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到了近代社会。这种关系特别是在家族小共同体中,“差序格局”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使得任何形式的小共同体都无法避免的需要转向亲疏关系的去寻求保护。而这中亲疏关系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契约性质的现代社会的形成。
比如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家族企业的小共同体,企业中的家族核心成员在对待非亲属关系的其他员工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不信任感。亲戚关系越远,人们之间的信任感和责任意识越少 。
这种小共同体中的“差序格局”一方面保护了小共同体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阻碍了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组建。所以这样看来是有悖于现代化的要求的。差序格局的确不利于个人本位化的发展,就像《乡土中国》中费孝通所说的“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 。在这里有同样的问题,差序格局是否应该算作家庭小共同体的体制中却值得商榷。“自我主义”和“个人主义”在这里肯定有着不同的所指。“个人主义”明显是相对于“团体主义”或者任何形式的共同体而言的,强调的是个人的地位。而“自我主义”,作为一种“自我服务”的意识,它才是导致“差序格局”的真正原因。“自我主义”使得人们不管在何种团体之中都可以依照自身利益分化亲疏关系。所以真正阻碍我们的是“自我主义”而不是“团体主义”。而对于部分人关于“小共同体”的亲疏关系导致现代化中契约建立的失效的批判和质疑,这里也给出了答案:他们找错了质疑的主体。
五、 结语
总而言之,在承认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的前提下,关于是否可以通过小共同体的过渡达到现代化的过程虽然存在种种质疑,但是本文尝试从两个家长权力模式和家庭结构变化的两个独立的方面思考这种过渡的可能性并给予反馈。我个人也赞同挣脱“大共同体本位”的束缚是现代化避不开的一步,而联合小共同体反抗大共同体的方式是较为理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