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长鸢飞41
非常好看,年度top3预定。Butler的奇妙之处在于,你带着对她的质疑而来,而后满载对该质疑的质疑而去。纵然文风有晦涩处(新版翻译整体未有障碍),但登顶目标清晰,拨云见日,总是曼妙的旅程。
以驳立论,拆去藩篱
《性别麻烦》整体的论证和论点一样,以驳斥而立论,以否定见肯定。在引入“妇女/女性”主体,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二元论,父权制作为当下(第二代)女权主义的阵地后,质疑其概念与区分的必要性(如唯有符合主体/女性的概念时,才qualified to representation),从而建构性别操演(performativity)理论,即通过行动、姿态、演绎实践这种风格化/程式化的重复构成性别。而以否认以克里斯特娃代表的禁制性父系法律概念等(哪怕是福柯的律法前的“多元性欲”),贯穿的逻辑是当部分女权主义者所表达的不论先于父系的原初/前女性身体,还是将女性拉回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其本质上仍是在其反对的语言、政治所规范的框架内,仍然是承认现有的性别范式,即将性经验、行为、欲望与性别视作相互反映的对象,界定其一致性。由此,压抑的主体构建客体,客体又被重置嵌入回该体系内,而产生于禁制之物,又如何外在于它而逃脱。故与其不断在男性与女性的边界/标准上扩大缩减藩篱的范围(因为无论如何的行动,都证明了藩篱的存在必要性),Butler直接拆掉了这个藩篱(如果男性是普遍性,那么只有一种性别—女性,如果只有一种性别,那这种“性别标记”是为了服务于什么呢)。
过程即目的,戏仿即真品
性别即意谓的身份,认定性别背后存在本质或自身,实际是倒果为因。同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区分是一种伪命题,生理性别的单义性,其与社会性别的一致性、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二元框架、乃至身体与性向(异性取向是自然的还是因为同性禁忌么?)本身也是由政治、文化、话语塑造的(在《性别麻烦》中,Butler提及将身体快感聚焦于特定的性器官时其实已经假定了一个特定性别身体的理想模式;在Butler 《Gender as Performance》的采访(“下称“GP采访””)中,Butler以更简单直白的质问“Why is it pregnancy by which that body gets defined”,一个不孕的或可孕但决定不孕的人可以同被界定为女性么,她们的女性身份有无区别),而这种文化是一种异性恋强制框架(《性别麻烦》所用)/异性恋霸权(《身体之重》所用的“heterosexual hegemony”, 按Butler这个词更具有改变的可能性),这种异性恋强制框架/霸权的内核是一种认可和特权,亦即从政治、文化、话语自身的界定、形塑开始,已经隐含了权力与倾向。
事实上这种以形塑、关系界定自身的运用(“意义仅在与之对立的意义的关系里存在”)和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参邓晓芒《精神现象学》句读第三卷)有异曲同工之妙(感谢葱)。在《性别麻烦》中,Bulter引用拉康的男性“拥有phallus”与女性“作为phallus”直接提及到联想到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主身份彰显于主对奴的依赖,而女性作为phallus,作为它者,以它的不存在、不在场,来肯定它的身份。而在GP采访中,Butler说“what’s interesting is not just how the masculine presupposes the feminine, and ‘is’ the feminine in the Hegelian sense, or the feminine presupposes and ‘is’ the masculine, but how a field is produced in which there are these two mutually exclusive and mutually defining possibilities, and only these two. ” 其中这个互相排斥(exclusive)又互相定义(defining)的领域,即与主奴之间互相否认、承认、超越所类似,互相作用而动态发展。
基于此,Butler认为戏仿是可以挑战异性恋霸权与稳固的性别身份的,既然社会性别可以被建制,自然也可以被模仿,而异性恋霸权与生理性别的原初自然性就得到了消解,戏仿虽名为仿品,但其即生产真品自身,这里的逻辑亦是上述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有意思的是在贺萧的《Gender Trouble’s Afterlife in Chinese Studies》中概述了不同性别麻烦的中国研究,其中中国戏剧的反串,onstage和offstage的反差也是一个研究的方向)。
Out of性别,何去何从?
如果承认性别被刨掉了男女之分/二元论的锚点,Butler希望留下的是什么,尽管没有深刻地展开论述,我个人倾向Butler是赞同维蒂格的观点,即性别增衍(第三章第三节她提及维蒂格的《范式》“生理性别的无限增衍,必然在逻辑上导致对生理性别本身的否定。如果生理性别的数目与存在的个人数目相当,那么生理性别作为词语就不再具有一般的应用价值……”)。在第一章第四节中她写“性别是一个复杂的联合体,它最终的整体形式永远地被延宕……它将是一个开放性的集合,容许多元的交集以及分歧,而不必服从于一个定义封闭的规范性终极目的”“维蒂格的文本……也演绎了一种弥散的身体能动性”。我理解为性别的流动性与开放性,这种流动性与开放性对立于管控框架下的重复性与固定性。
对于流动性别冲击的管控框架,事实上很难与律法摆脱关系(这点更偏福柯的理论?)。很遗憾的是,受限于时间和检索,我仅找到了/阅读了《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偶然与语境化的主题》(参《女性主义法学:美国和亚洲跨太平对话》)(比较浅的一篇文章,未展开去),有趣的是,Butler这种流动性似乎也体现在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本身的特性中,不固定、不稳定、不一贯(这里衍生的问题是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是很重要的特质,当二者碰撞时,这种弹性的空间又究竟有多少)。在现代法律触及女性主义的理论并取得了显著进步,无论是性别歧视、反色情、强奸的立法时,后现代女性主义的理念是否会抹杀这些进步?如果性别是流动的,那么性别歧视禁令的立法还有无意义?Rape呢,如果sexual器官不再被单独置于规范之处,那么是否可以被归入在一种故意伤害?
在某种程度上,我可以理解Butler对MacKinnon的反对态度(在不妖魔化她的前提下,参GP采访),MacKinnon作为女权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身体力行地推动其“宰制论”、反色情化,其base的就是Butler要消解的“性别”(等级)。某种程度上,即使被Butler《性别麻烦》中的质疑打动(我很喜欢这本书中经常有不同的问句构成的一段的写法,非常长脑子),我仍然似乎有点倾向费姐的态度(尽管我非常不喜欢费代里奇的写作方法),即女性在当下还有一定的意义(毕竟连高铁是否售卖卫生巾都要讨论)。但我依旧觉得法律存有那样的空间,即使是MacKinnon的反色情民权法案(我未读完《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故基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昭如的《麦金农的宰制论》一文“大胆开麦”的下述看法,待补正),其将“色情界定为‘经由影像或言语,使女人处于从属地位的性露骨素材’,而且如果是小孩、男人或跨性别者处于这样的位置,也构成色情……不涉及歧视的同志情色素材当然不是色情,而且更应该受到保障,因为这样的情色素材挑战了异性恋男性霸权;但符合该法要件的歧视性同志性素材,仍然会构成该法案所称的色情”。在这个论述下,MacKinnon固然是由性别触发的“宰制论”,但subordination却已然不固化于性别自身,任何一个subordinated的主体都应被保护,在这一刻Butler与MacKinnon均挑战的是异性恋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