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4年度读书榜单 2023年度读书榜单 2022年度读书榜单 更多历年榜单 隳童 2025-03-18 08:10:02

《掙扎求生:清民的欲望與司法實踐——評蘇成捷〈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本文原文刊載於《歷史人類學學刊》第22卷第1期,題目爲作者自擬,本文轉載已獲得作者授權。

自高彥頤(Dorothy Ko)高呼走出「五四」婦女史觀(高彥頤,《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頁1—28)之後,學界對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性別關係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中國古代歴史上的女性並非全無自主性,女性在父權之下的社會性別體系內的「再生產」,旣維護了這一以男性爲主導的社會性別體系,亦在這一體系下發揮其自主性(agency),營造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地。這是高彥頤在瓊·斯科特(Joan W. Scott)的「社會性別」(gender)概念下對中國古代社會性別關係的再次探索與推進,學界受其餘緒影響,力圖在精英留下的文本中去發掘明清時期性別互動的新內容。但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所著的《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卻將「眼光向下」,把目光聚焦於中華帝國晚期的升斗小民與邊緣人群,從清代司法檔案出發,以法律史的角度討論此時期的性別秩序與社會生活,爲明清性別史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進路。

筆者以爲,法律是維持政府統治與規制社會秩序的必要工具,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在社會中劃下一條常態與非常態的界綫:綫的一邊是統治者理想中的、致力達到的社會秩序,而另一邊則是對此理想社會秩序與統治者地位的威脅與危機,是需要被從社會中剔除並消滅的對象。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精英階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社會風氣與秩序的走向,但是在數量上,精英並不是總人口中的主體部份,在社會活動中也並非是普遍的主體,而統治者對那些普通人的規制與管理也許更能反映社會秩序所面臨的挑戰,從而展現更加眞實與廣袤的歴史圖景。蘇成捷正是敏銳地意識到了這一點,才以巴縣檔案、淡新檔案等諸多縣衙的司法檔案與中央司法機構之檔案爲主要史料來進行本書的寫作。除了可以將視角深入到「社會中的另一半人的生活」之外,此兩類司法檔案還可以釐清這一個過程:作爲觀念載體的法律,在中央與地方兩個層面是如何被理解與實踐的。中央司法檔案更多地透露出的是朝廷在意識形態方面的象徵性的規制,而縣衙司法檔案則更多地展示地方日常生活的瑣碎。同時,這批司法檔案也展現清朝司法制度運行時的內在張力——在法律條文字字可追的情況下,知縣在實踐時依舊存在着相當的彈性空間。對這批檔案進行深入的分析,也能對清代的制度史進行「活的制度史」的解釋。

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意識形態有其固定的價值判斷,蘇成捷敏銳地抓住了這一點,並且此前提下進行全書的寫作。因此,蘇成捷以「姦」(蘇成捷認爲在英文中沒有完全與對「姦」譯的詞語,無論是sexual intercourse out of place抑或是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 ,均無法對漢語中「姦」的含義進行表達,但作者也未對「姦」的英語表達進行釐淸,詳見頁55—60)爲中心,進行提綱挈領的研究(正如此書的英文版封面上被飾以一個血紅醒目「姦」字一般)。「姦」作爲代表性犯罪的法律概念,往往與「私」、「亂」等概念相關,代表着性事與政治上的失序。因此,對「姦」的控制,就是將人倫關係中的得體舉止與政治秩序關聯起來的一種控制行爲。整個明清時期的社會群體也可以被「姦」這一法律概念分爲兩個層次:一是從未犯「姦」的「良民」,他們站在法律的紅綫之內,因其合乎道德與禮法的行爲受到國家的保護;二是與「姦」相涉的施害人與受害者,他們或受惡念驅使傷人,或在暴行下受傷身死,或是將「性」作爲一種資源生存策略掙扎求生。此外,整個社會性別體系也在「姦」這一概念下呈現出新的面貌。透過司法檔案這一經過官方處理篩選但仍能觸及社會底層生活現狀的資料對中華帝國晚期的社會進行觀察時,社會性別在普羅大眾的展演則成爲一種血淋淋般的眞實;當「姦」將庶民群體在價值層面分爲「姦」與「良」兩方時,法律的判決實踐也會因爲社會性別產生微妙的差別。蘇成捷受經君健影響(經君健,《清代社會的賤民等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1) ,尤爲關注所謂「賤民」與「良民」在面臨性犯罪時的判處情況的差異,由此他指出是否擁有「良民」身份,往往會直接影響對案件的判決。如喪失了毫無「貞節」可言的娼妓、流落街頭的女乞丐等社會身份低微被強姦或與人和姦後身上法庭,她們會因爲其是否擁有主觀上的「從良之心」而影響她們最終的命運;那些因爲曾被同性雞姦過而喪失男性氣質墮入「姦道」中的男性,也會被減輕因其爲保護本人之「良心」而造成的殺死行姦者的罪行與處罰。「姦」一字將明清時期的社會群體與社會性別劃爲截然二分的兩大層次,而這也是明清兩朝政府在規制社會的性秩序所着力關注的一點。

由此,以「姦」爲標誌的兩類分層構成了本書的主要框架。除第一章對本書的問題意識與所使用的主要資料進行必要的釐清與第八章對本書的總結之外,其餘各章節均在「姦」這一話題下的具體展開。

與「姦」、「良」的二元劃分相關的是第二章、第三章與第四章。此3章主要對家庭內部的「姦」、家外的異性與同性相姦相涉的諸情況與社會觀念進行研究。在第二章中,蘇成捷將目光聚焦於構成國家的基本單位的家庭中,力圖從夫妻關係、主僕關係來討論與「姦」相關的性犯罪行爲以及與其相關的司法判決,力圖還原明清時期政府所努力與期待塑造的性秩序。當家庭内部的性秩序被釐清後,蘇成捷則將目光轉移至威脅到正常家庭秩序之外的力量。在明清時期,當一個家庭中的女性被家庭之外的男性姦污或者通姦時,原有的家庭秩序便被破壞了。在第三章中,蘇成捷着重對被強姦者的受害者身份、被強姦的法律標準、強姦與和姦之區別、作爲家庭秩序外部威脅者的男性刻板印象以及清代中央司法官員對強姦和姦的司法實踐進行討論。蘇成捷指出,貞節在判定女性的受害者身份與和姦罪的懲罰時十分重要,貞節如何被展示、踐行,是司法人員進行判斷的重要標準。與此同時,作爲貞節的男性破壞者也成爲淸代司法系統着重打擊的人群,他們被建構爲游離於正常社會秩序之外的邊緣人,用陰莖插入女性體內的強暴行爲威脅正常的家庭關係。但蘇成捷的在此章所揭示的事實是,無論是作爲「貞節」觀念承載者的女性,還是作爲施暴主體的「光棍」男性,其內涵不僅複雜,政府對他們的管制反映淸代統治階級對性秩序變動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的焦慮。異性之間的「姦」是導致社會秩序混亂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同性之間的性交更是立法者所着力糾察的行爲(但在中國古代立法者眼中,女子間的同性性交行爲並不被視爲犯罪,詳見頁259) 。在第四章中,蘇成捷指出雞姦行爲不僅是對立法者理想中性秩序的擾亂,它還涉及身體上的權力關係、社會性別角色的污名化以及一種生存策略。在雞姦行爲中,只有被雞姦者被視爲「異常」,因其被另一男性陰莖插入體内,他本人陽剛的男性氣質(masculinity)受到威脅,他在社會中也會遭受他人的鄙夷與貶低,這樣的污名化是與其身份、階層等因素緊密相關的。值得注意的是,蘇成捷還梳理出那些容易被雞姦的男性形象:力弱、年輕、白淨、面容清俊與體態纖細的男子,他們本質上是符合某種女性化的美貌標準的,即便蘇成捷有可能忽略了資料來源所導致的書寫偏差,導致他有可能進一步忽略了同樣具備強烈的男性氣質的同性性交的情況,但這樣的探索亦是有益處的。同時,蘇成捷進一步指出,男性樣間的性行爲被那些處於社會邊緣、被排除在主流婚姻家庭模式之外的男子作爲一種生存的策略。但顯然朝廷對這樣的行爲並不認可,從順治到雍正年間,雞姦逐漸被納入「姦」罪中,成爲官方重點打擊的行爲。

與「姦」所劃分的社會性別體系相關的則是第五章、第六章與第七章。國家爲了形塑自己理想中的性秩序,除了對那些觸犯法律的罪行進行打擊外,亦需要進行正向的價值觀引導,讓人們能夠不越過「姦」所劃下的紅綫。因此,對女性貞節的提倡與旌表就成爲可行之舉。但蘇成捷在第五章中指出,這樣的貞節崇拜在給予寡婦一定的自主性(agency),也讓寡婦身陷財產爭奪的中心。被朝廷視爲擁有「貞節」的寡婦,會享有一些法律與家庭內上的特權,如拒絕再嫁的法律特權、管理起亡夫留下的財產與撫養其子女的家庭內特權等;但若她們失去「貞節」,那麼她在法律上與夫家的特權就會被剝奪,因此其姻親會想方設法損害她的名聲以獲得她的財產,寡婦也只能通過招贅等手段來保護自身權利。那些沒有財產的貧窮寡婦則只能通過再嫁以獲得更好的生存條件來生活或瞻養先夫的子女,因此官方所提倡的「爲夫守貞」的貞節觀念並非是全然有效的。在第六章中,蘇成捷將目光聚焦於那些性工作者身上,分析她們是如何在法律規制下進行戶籍的流動、家庭的流動。高彥頤指出,社會性別和社會等級構成兩個坐標系的初生軸,在此中間,每一個個體中國婦女都可以找到其在社會中的位置(高彥頤,《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頁6)。蘇成捷對她們的關注,本質上是對她們作爲社會底層與社會精英之間的中介地位的關注:向上,她們所服務的對象是良民,甚至是所謂的士大夫官員;向下,她們並非屬於擁有貞節的女性,但作爲「樂戶」下轄的性工作的她們亦和娼婦有別。因此,官府對她們的管制與安排本身就代表此時期的社會性別的展演模式。在七章中,蘇成捷將目光轉回法律制度本身,他將雍正朝視爲中國古代歷史上對性規制之法律變化的一個重要轉捩點,從對不同身份群體的區分,再到對不同社會性別的區分角度,對雍正朝後的法制改革進行梳理,並且對雍正帝的進行此改革的動機與原因進行細緻的分析。雍正帝「開豁賤籍」、改革中央音樂機構、處理賣娼等實踐,其實反映清一代社會結構與人口變化而形成性秩序與社會性別秩序的變動給清政府帶來的衝擊,清政府只能通過從上到下的司法改革與靈活實踐來適應此現實。

蘇成捷在進行每章的寫作時,有一種結構上的嚴謹性。作爲一部從法律史視角出發的性別史的研究型著作,蘇成捷在各個章節的內容安排都嚴格地呈現出一種抽絲剝繭的分析意識。例如在第三章在檢視強姦罪時,作者不僅對「強姦」、「和姦」的概念進行梳理與分析,還對強姦案件中的被強姦者的受害者資格審查的各個環節與標準進行闡述。不同的案件中,被強姦者的社會身份、道德品質會影響案件的判決,強姦「已成」與「未成」不僅關涉案件判決的結果,也會直接影響女性的聲譽與她們接受旌表的流程,而在陳述以上情況時,他會直接輔以眞實案例加以說明,來說明司法實踐的多元性。可見蘇成捷在進行研究時確乎有着法律般的嚴謹:先對法律概念進行梳理,而後對不同罪名所涉及的不同情況加以說明,用眞實的卷宗資料加以佐證,最後得出可信的歴史結論。

嚴謹的結構安排需要與切實豐富的研究內容配合方可相得益彰,而以上的研究,都是在這樣一個前提上展開的:清代關於性秩序法制改革背後的組織原則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即是由身份地位展演(status performance)轉變爲社會性別展演(gender performance)。也就是說,在清之前,歴代政府是根據社會成員所屬的不同的身份等級來確認其需要遵守的不同的家庭道德標準與性道德標準,而在清之後則是相同的性道德標準與刑責標準打破了原先的身份等級藩籬,要求所有人均須按照依婚姻關係所嚴格界定的社會性別角色進行展演。尤其是雍正朝,其對「性」(sexuality)的規制之變化可以被視爲這一改革的轉捩點。雍正朝對法律條文的修訂,其主要內容可以被概括爲如下幾點:全面禁止賣娼並廢除與性工作有關的賤籍,以推廣良民的貞節標準;改變主僕關係,將與主人發生性關係的女性奴僕納入正常的家庭序列中;加重對「和姦」的基本刑罰,同時放寬因發現配偶在外有姦情而殺死姦夫(婦)的免責條件;細化「強姦」的形式,並加重對強姦罪的處罰;明確將男性同性強姦規定爲犯罪並處以嚴刑;進一步推進女性的貞節崇拜。從上述的基本內容可見,雍正朝的性規制法律的相關條文的改變除了與「姦」所代表的非正常、非正規的性行爲有關之外,還體現作者所陳述的一種觀念立場,即所謂的法律的「陽具中心主義(phallocentrism)」。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父權制所佔據的統治地位無需多言,而父權制在性秩序領域的具象化就是男性的性器官。陰莖的插入本身就代表着一種權力關係,在這種權力關係中,作爲插入者的男性在性關係中明顯佔據了支配地位,而被插入者(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則處於被支配的地位。當這種權力行爲在家庭內部合理、合法地進行時,該行爲不僅維護政府所意圖塑造的正常性秩序,同時也爲人口滋生與有序管理提供基本保障;若該權力行爲在家庭之外錯誤地、違背禮制與法制地發生時(例如強姦、和姦、雞姦等),那麼該行爲不僅僅破壞原有的性秩序與社會秩序,還會給被插入者帶來污名化的風險,同時挑戰原有的社會性別身份,由此爲清政府帶來統治上的隱憂與危險。縱觀上述雍正朝法制的諸變化,其本質上是爲了維持以父權制爲主要特徵的家庭的內部秩序,保護父系的血脈不受外部力量的污染,同時探取以上措施維持(如推行貞節崇拜)並強化作爲父權制代表的男性氣質。

蘇成捷除了成功地向讀者展現清代此性秩序法律規制的原則轉變與明清時期的社會性別因素的急遽變化外,他對底層民眾將性資源作爲一種生存策略的完整揭示更值得讀者關注。正如本文起筆所述的那樣,目前比較典型的中國古代史領域的性別史研究大多將目光聚焦社會精英層面[除高彥頤《閨塾師》之外·還有曼素恩《綴珍錄:18世紀及其前後的中國婦女》(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柳立言等編《世變下的五代女性》(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等,此處不再贅舉],但那些能夠自己留下聲音的男女,未必能反映最普通的升斗小民之生存困境;也有對一代性別生活進行還原的著作,如伊沛霞《內闈:宋代婦女的婚姻和生活》(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等,但由於史料内容的瑣碎、史料類別的限制與视角的分散,亦很難將目光眞正深入下層,有意猶未盡之感。但蘇成捷所使用的司法檔案卻眞實記述了底層民眾在面對生活困境時是如何利用性資源來爲自己的生存而爭取彈丸之地的。這些所謂的底層民眾,他們大多是社會中被邊緣化的人,由於貧困、身份、營生方式等方面的綜合因素,他們被排除在主流的婚姻家庭模式之外。這些人既有男性,亦有女性。就男性而言,蘇成捷主要是通過同性雞姦的案例來展現他們的生存策略的。男性同性性行爲關係不僅與「性」本身有關,同時該行爲還件生出不同形式的資源共用、同居以及擬制的血緣關係。蘇成捷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這樣的生存策略,一是一位滿人貴族五黨阿與一位低賤的剃頭匠王二官的雞姦案件,在此案中,五黨阿長期雞姦王二官,王二官也借此性關係從五黨阿處獲得錢財。當王二官以五黨阿所給予的錢財不夠爲由離開他時,五黨阿以向官府檢舉王二官爲逃奴與竊賊的手段恐嚇王二官,意圖使王二官回到他的身邊,但此案受到官府的關注,最終兩者都受到處罰。在此案中,低賤的剃頭匠王二官以男性雞姦關係獲得錢財,並可以待價而沽,輾轉於多位主顧之間;五黨阿通過物質財富換取階層較低者的性服務以滿足的性欲望(頁250—254)。兩者的權力關係清晰可見的同時,讀者亦得窺見底層民眾對性資源的利用。此外,對於那些沒有家產的寡婦,她們面臨着堅守貞節與艱苦求生的矛盾。對於沒有家產的寡婦而言,當其家庭中的男性成年勞動力去世、子女尙未長成之時,她們必然面臨這樣一個選擇:是通過再嫁來換取生存的資本,抑或獨自撐起整個家庭的經濟開銷。蘇成捷通過一系列研究告訴讀者,清代所推崇的貞節觀念在貧困的寡婦身上其實是失效的,大多數貧困的寡婦會選擇再嫁以獲得繼續生存的機會,那些生育能力強的寡婦甚至會受到婚姻市場的追捧,這些貧困的寡婦通過自己的性能力與生育能力來換取繼續生存的機會(頁295—301)。除此之外,某些夫妻俱全的完整家庭,在經濟與身份的壓力下,也會通過利用性資源來謀取生存的機遇。在這類家庭中,妻子提供性服務,而其丈夫則負責爲妻子招徠嫖客,夫妻之間進行配合,以性資源來尋求更好物質生活條件。蘇成捷揭示「在一個對自力更生者相當殘酷的弱肉強食的世界裡,性結合在社會邊緣人的生存策略中所扮演的角色」(頁33),這類行爲被清政府視爲干擾正常社會秩序的威脅,但無法否認的是,對於那些眞正赤貧邊緣的民眾而言,這或許是爲數不多的求生之路。

但本書並非完美,在論述的展開方面亦有些許不足。由於蘇成捷所使用的司法材料的特性,使得作者必須花費較長的篇幅去對案情進行完整的陳述,但這些內容的過多着墨,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章節的主題稍顯分散,同時也造成閱讀體驗感上的贅餘。雖然該缺點置於本書之中無傷大雅,但若是能夠對行文的鋪陳進行更細緻的雕琢,想必能使得本書的品質更上一層樓。同時,蘇成捷在此書中忽略了禮法合一的問題。岸本美緒指出,明清時期的「風俗」對制度與社會的影響十分深遠,甚至直接影響司法實踐(岸本美緒,《風俗與歴史觀:明清時代的中國與世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2,頁47—63、239—272),阿風也指出除了法律條文之外,民間契約文書中約定俗成的、代表民間力量的民事規範亦對性別秩序有調適的作用(阿風,《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爲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頁233—234)。但蘇成捷在本書中只是在州縣衙處理與出逃娼妓相關案件時靈活變通進行簡單的論述,卻並未深入挖掘(頁454—462),也並未對除官方力量外的民事規範進行研究,此點或也將成爲本書的缺憾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此書並非蘇成捷最新的研究成果,而這本脫胎於作者1994年問世的專著,經過近20年的時間方才譯進國內,而在此期間,明清時期的性別史研究湧現許多優秀的成果。如本書第五章關於女性貞節的內容,費絲言則從制度史、社會史的角度出發,對旌表制度的形成進行系統而完備的歷史梳理,並指出明代完整的旌表制度將作爲有道德「典範」意義的貞節烈女轉變爲「規範」的道德形象範本,該制度本身影響社會意識與民眾的日常生活(費絲言·《從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1998)。這些新出的研究,不僅與本書進行積極的對話,也對本書所討論的許多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蘇成捷在中譯本序言中寫道,他「並不打算對本書的內容做那種無止境的更新」,而是「希望中國的讀者會發現這本書依然有其學術價値」(<簡體字版中譯本序),頁1)。事實也確實如此,本書所使用的史料、入題的角度、嚴謹的結構與成熟且引人深思的研究結論,依舊値得我們對其再三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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