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大的意义在于限制公权力。”
“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治犯罪人的,也是用来保护犯罪人的。任何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中,其实都会成为弱者。我们应该永远记住:罪犯也是人。”
……
毫不讳言,对我来说,能将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一定程度上内化于心,确受罗翔影响。尤其是读完了他的《法律的悖论》后,这种意识似乎越来越明确。
其实,谈论一个正处于“功成名就”中的同时代人,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尤其是一个门外汉,对某一专业人士大放厥词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要么是激情所致的尬吹,要么是情绪裹挟的不屑。加上罗翔身上的很多标签,比如“网红教授”一类的,也会导致更多的误解。
从几年前在B 站 上开始关注罗翔起,不知不觉中,书架上已经有了他的四本书。罗翔的书,整体来说还是比较通俗易懂的,对我这样的非专业人特别友好。当然,通俗并非浅薄。能将专业知识地解释清楚,也是一种相当厉害的本领。我 最早读的是《圆圈正义》,印象最深的是作者从逻辑思维层面对“怀疑主义”的精彩批驳,因为那段时间我正处在“绝对的怀疑”中,也可以说是罗翔把我从“虚无主义”的泥沼中拉了出来。后来再读他的《刑法学讲义》,主要拿它当小说看,因为里边的很多案例比很多小说故事还精彩。再后来就是《法治的细节》,这本书前面大半部分,都是一些法律随笔。现在回想,好像并没有留下多大印象。反而从后边“读书”和“对话”两部分内容中,获益匪浅。比起这几本书,最新出版的《法律的悖论》,似乎更专业更系统了一些。除了书中具体内容,感触更深的是作为法律人的作者身上体现出来的那种不断“叠甲”的思维方式。
学法的人,给人留下的最大印象就是理性。理性当然是好的,但是“过度理性”似乎也有问题的。很多年前,在网上遇到过一个“法大”毕业的专业人士,好像还在某地做法官,但他说话的调子让人特别反感。当时忍不住和他辩论,结果自然是辩论不过的,最后也只能“冷嘲热讽”地讥刺他“冷血”。当然,“冷嘲热讽”别人是不对的。读罗翔的《法律的悖论》,似乎才明白了,那种“法律技术主义者”的问题,其实就是专业上的傲慢和认知上的自以为是带来的。更深层原因,就是“人文主义”的缺失。比起这样的法律从业者,罗翔身上体现出来的“自省、谦卑、悲悯和包容”,让人更加感念不已。因此,本文标题中,我有意识地将“人文”置于“理性”之前。其实罗翔的知识结构中,文学和哲学就占了很大一部分,或许这也是他具备人文关怀的原因之一。
罗翔在书中也写到:“人类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理性的有限,面对知识的海洋,唯一正确的姿态是敬畏与谦卑。一如奥古斯丁后来的反省,他说,我们因为好奇所获得的一切,最终会因为骄傲而全然玷污……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或多或少有缺陷,我们都是在偏见中成长,人类所有的见识都有偏颇的成分。公共讨论的意义,就是让我们在对立的立场中纠正自己的偏见,至少对我而言,倾听比言说可能更重要。”
很多人喜欢罗翔,绝不止于他自我声称的“普法工作者”角色。除此之外,他身上散发出的理想主义精神,人文主义气质,悲天悯人的情怀,以及幽默诙谐的表达,再加上他高大英俊的外形,无一不是助推他“爆火”起来的原因。
前文说了,谈论一个同时代的名人是非常冒险的。但我仍然无所顾忌地赞扬他,也是基于他在公共场合中多次自我陈述时的清醒反思和小心翼翼。他经常引用古罗马哲学家爱比克泰德的一句话:“我们登上并非我们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选择的剧本”。我愿意相信,一个将自己“爆红”的原因真诚地归结于意外和运气,而且随时准备着下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