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4年度读书榜单 2023年度读书榜单 2022年度读书榜单 更多历年榜单 海德格尔 2025-03-07 22:43:01

教宗革命对西方法律的意义

英联邦国家施行的法律被统称为普通法。我们常常在影视上看到普通法系的大法官、律师在法庭中头戴白色假发,身穿黑袍,神圣庄严。这身装扮与罗马天主教司铎们的祭披一样是古老的传统,揭示着其天职身份。诸如此类的传统在法庭程序中还有很多,例如作证前手放在圣经上宣誓等。至今,西方在执行死刑前如果犯人发生精神错乱,死刑便要延迟,直到犯人恢复神志。今天某种法律学说解释,这是要让犯人清醒地意识到死亡的惩罚,然而的确如此吗?当今天的世俗法律脱离了宗教信仰与神学,它原本的一些神学前提被人遗忘,我们就很难理解其外在形式。历史的回答是,如果一个人在精神错乱时被执行死刑,他将没有机会忏悔罪过。为了让他的灵魂不至于受到地狱永火的折磨,必须允许他在死前恢复神志,坦白并忏悔。

毫无疑问,现代法律的主体可以说就是西方的法律,基本分为两大类: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两者皆来自西方,准确地说来自基督教世界,而非基督教地区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没有什么份量。这是一个非常醒目的事实,非基督教地区必须认真地看待这个问题,也即现代法律为什么和现代科学一样是从基督教世界诞生的?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是一本出版许久的经典,不仅仅在法律人圈子,在整个智识世界都享有盛誉,广受好评。该书为我们揭开基督教与西方法律的关系,现代法律精神、法律的一般规则绕不开基督教思想。伯尔曼说,现代西方各国的复合司法管辖权,即诉诸一种法律而对抗另一种法律、对国家控制精神价值的权力限制等,均得益于教宗革命。一千多年前的教宗革命,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和创设,其革新永久地塑造了法律的权威。由此,我们才知道法律有管辖权的竞争,可以约束王权、主权,为人们增进自由。

直到11世纪,欧洲各国所遵循的习惯法还是部落形式的,经济也是地方性的,所谓国王,仍然是部落的头领,没有特别强大的中央权力。习惯法的本质内容仍然是控制血亲复仇,按照习惯和约定俗成对谋杀之类的案件裁决,最终是抵偿、赎回。蛮族的内部是家长制,相信命运,依靠名誉。在蛮族内部,法律首先是协调暴力冲突,以协商的方式达到和解。这些法律是蛮族内部共同体行为模式下产生的规范,他们认为,古老的习惯是神圣的。

自欧洲各民族皈依基督教后,国王自诩是基督的代理人,有责任看顾臣民。如此一来,地方教会的司铎、主教往往是国王任命,很多神职人员同时也是国王世俗的官员。也就是说在1075年教宗革命开始以前,教会并没有完全掌握神职人员的任命权和管辖权。格里高利七世的教宗革命无非是在强烈地倡议:唯有教宗能任命神职人员,国王是世俗之人,他们挥舞着世俗之剑,只负责现世的事务,不应当插足精神的事务。教宗革命争取的具体管辖权大致分为五点:1)圣事的管理;2)遗嘱;3)有俸圣职,包括教会财产、十一税等;4)宣誓,包括信仰的宣誓;5)应受教会谴责的罪孽。从12世纪开始的法律科学正是基于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上演进出各种实体法律分支,并且同步影响了世俗法。如果没有教宗革命,没有将神职人员从世俗控制中释放出来,以及其努力地从世俗中把宗教和精神事务划分出来,就不可能谈论什么教会管辖权。与此同时,教宗革命使得教会成为一个现代法团,有着与近代国家相似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其法律革新的现代性苗头在当时是超前的,并深刻影响了世俗法。在这个意义上讲,教宗革命导致了近代西方国家的诞生,而教会自身就是第一个。

11世纪的教会法学家不是简单地重新挖掘罗马法。他们将希腊人的哲学智能和罗马人的法学智能结合起来,逐渐演绎出一套系统化的辩证法,这被后人称之为经院主义哲学。教会法学家剔除蛮族习惯法当中与理性和良心不相符的依据,习惯必须让位于自然法理论乃是教会法学家最伟大的成就之一。这种自然法与古典时期的自然法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宪法原则,一种教会向世俗统治者提出的标准,其次也是对教会的法律进行解释和塑造的标准。

11和12世纪西方神学的重要特征是救赎论——道成肉身,从形而上的本体论超越转移到内在。由此,善功、补赎和炼狱的概念是这一时期神学发展的主要内容。救赎学说为此世的世界注入巨大的能量,在法律上表现为重心放在补赎和灵魂的救赎,以取代同态复仇。每年11月2日的诸圣节由克吕尼修道院院长奥迪罗创建,强调人是彻底的虚无,这一神学涵义联结起西方基督教世界共同具有的死亡想象。末日审判揭示了人的尊严,天主没有将人视为荒草随意投入到火焰之中,而是让人接受正义的审判。祂的目光注视着人并召唤人接受审判,人的选择自由成为他走向拯救过程中的决定因素。诸圣节和炼狱学说的神学为法学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在过去,罪被理解为是一种异样的状态,是对人的存在的减损;现在,它被认定为法律术语上的具体的错误行为、欲望或思想,对此须通过此生或来世的一段时间的苦难予以惩罚。教会的补赎由神职人员执掌,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照管灵魂、革新道德生活以及帮助信徒恢复与天主的关系。与此相似,世俗法律制裁的首要目的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荣誉的补偿、和解以及恢复和平。

救赎学说赋予人间正义以普遍的意义。对于司法程序的所有参与者来说,他们在道德上具有平等。例如,刽子手在执行死刑的最后一刻跪在死刑犯面前,并要求后者宽恕他将要做的事。尽管犯罪与罪孽之间的联系造成了罪犯与天主的隔绝,然而包括守法者和法律的执行者在内的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都具有罪的属性,即所有的基督徒都拥有一种共同的罪孽人性。原罪的神学思想降低了在刑法组成部分中把自以为是的义愤作为重要作用的可能性。宽恕与惩罚伴随,看似自相矛盾,却是信仰时代人人所能理解的人间正义。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法律的系统化是作为法律遵循人道精神的一个必然步骤。关于这一点,在今天的刑法思想中已经很少看到,尤其中国法家思想侧重于惩罚而忽略宽恕、道德平等的内涵,或者说根本没有这种精神资源。法家思想者们是难以理解西方法律中的这一神学要旨的,说到底,东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正义的学说。

教会法律的系统化在所有方面都与教宗革命密切相关。在教宗格里高利七世死后到教法学家格拉提安之前的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法律汇编。法律学术在这种时候突飞猛进,一个联系密切的教会法学家团体出现。此后在格拉提安整理的《教令集》基础上,教宗亚历山大三世召开了1179年的第三次拉特兰大公会议;教宗英诺森三世召开了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从这些会议中产生了数以百计的新法律。1234年,教宗格里高利九世除了一部综合性的教令汇编,约有2000个条文。教会法的汇编、综合概括和系统化的工作一直持续到1918年,《教会法典》诞生。以下简要介绍教会法体系的结构要素:教会婚姻法、教会继承法、教会财产法、教会契约法、诉讼程序。

教会的婚姻圣事毫无疑问也是教会婚姻法的范畴和内容。婚姻的有效性诸如是否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愿而达成的合意,就涉及自由意志。怎样才算是有效的婚姻,除了合意,重要的一点是肉体的结合,即圆房是婚姻有效性的实践。对于秘密婚姻的违法性、婚姻的解除,都有法律上的考量,权柄在于教宗。教会婚姻法极大提高了女性的地位。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女性作为平等的人,教会法指导了双方共同的婚姻义务、忠诚义务,从而彰显基督教尊重出女性的自由意志。

在中世纪,死因赠与是常见的遗产转移形式。遗嘱被看作一个人的意志,表达此人的宗教信念。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遗嘱都是一种宗教文件。许多人的遗产除了留给子女一部分,剩下的都用于虔敬事业,赠与对象往往是四大修会或当地的教会。教会接收诸多的遗产,包括大量土地的馈赠。为避免冲突,良好地执行亡者的死后遗愿,为此法学家创造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并不是马上由继承人处置,行驶遗嘱权利的是指定的执行人或代理人,通常是神职人员。今天这项遗嘱执行人制度仍然存在于西方现代法律中。

在大量遗嘱捐赠中,教会自身掌握着庞大的地产和财富,也就意味着教会需要对财物进行妥当的管理,不可避免地与世俗财产法有交涉,亦有冲突。在这种博弈当中,教会发展出社团形式,也即最初期的“基金”雏形,把自己作为一个单一实体即法人来处理经济权利。近代的社团所有权、信托和基金的概念就来自于此。由于教会本身也掌握着大量财富,12世纪西欧急剧扩张的商业和经济活动使得教会不得不认真对待利息和关心公平竞争行为。显然,教会禁止利息是一种误传,教会谴责的是超过市场公平价格的利息。

最后,教会法对于现代司法诉讼程序贡献巨大。首先,教会是第一个倡导司法过程全程用文书记载的,要求判决也用书面的形式。在对一门案件调查时,教会法学家强调理性和良心原则。对当事人和证人询问遵循科学的方式,不仅获得证据要有合理的程序,而且也要与概然真理的概念以及事件的实质性真相有关联。为抵制日耳曼法律裁决中采取的魔法巫术形式,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禁止教士参与神明裁判。

教宗革命最重要的是主张教会的管辖权,也就意味着在世俗法律之外另有一套法律的并行。试想,一个无所谓管辖权的世俗统治者,当他拥有绝对权力时,很难想象这种权力制度的智识体系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和想象力、以及人性。西方并行的法律管辖权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不仅锻造出法律的系统化,也为政治与道德所产生的尖锐冲突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上处理的方案,这可以在英国光荣革命中看到。教宗革命所开创的管辖权竞争,不仅体现出教会的谦卑,从中也能窥见基督教对世俗权力谨慎的看法,以及它与世俗权力并行相处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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