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中,《街角社会》对于无社会学背景的读者来说,似乎是“最容易阅读”的书籍。全书最大篇幅,是作者怀特亲身前往实地进行观察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内容丰富,语言朴实生动,比较完整的展现了Cornerville这个意大利移民社区里小人物与大人物的样貌、互动模式以及社会结构。读者可以把一些细节引入自己的生活经历进行验证,会发现类似的组织结构无处不在,只是我们曾把这些关系和互动视为无序的和偶然的而已。怀特指出,Cornerville的问题不在于它没有组织,而在于它本身的社会组织未能与它周围社会的结构融为一体。这句话为很多城市贫民窟研究者,具体到中国的蚁族、城中村研究者都具有重大的启示。
《街角社会》引发了对于社会学研究方法一些关键问题的探讨,也是其成为“社会学经典”的一个重要因素。我认为阅读附录中的《50年后重访街角社会》,其意义甚至不逊于正文本身。该文是作者怀特面对多位行为科学家对其研究方法甚至研究伦理的质疑所作出的回应。我认为译者在翻译作品的时候刻意地替怀特隐瞒了该文的情绪,而阅读英文原文便会感到怀特在回应时是带着愤懑和委屈的。我相信这也是他为何首先要着墨于《街角社会》艰难的出版历程和在其得到认可前的漫长等待。
尽管怀特表示,他不需要为自己辩白,因为至少这些质疑他的人仍旧愿意承认《街角社会》是一部社会学经典,但在文章中还是以“穷途末路(dead end)”和“一时的狂热(passing fad)”来形容批判认识论,并认为这些持有批判认识论的行为科学家们最后能够回归真正的科学。这并非一种足够礼貌的措辞,可是怀特在辩白中体现的理性、逻辑和思想深度,让他有权利说出这样的话。
一项对怀特的重要指责是认为他错误地处理了与被观察者,尤其是多克(Doc)的关系。玛丽安•贝伦质问:他(怀特)没有将手稿带回实地去,并与被观察者们共同检验数据和内容,这是否是犯下了一个严重的道德之罪(ethical cardinal sin)?怀特先是调侃“严重的道德之罪”完全是贝伦的创造,然后做出了很严肃的辩解。怀特指出,贝伦对自己的要求根本不属于社会学研究的义务范畴,也是无法操作的。作品描述了一个上万人的社区,被观察者众,应该对其中多少人进行这样的反馈和检验呢?其次怀特辩称,自己也并非没有做出这样的尝试,但是与被观察者探讨自己的观察与分析,会令他们感到尴尬和不适,也无助于为研究增色。最后怀特职责贝伦过于强调她自己假想出来的研究者义务,却忽略了研究者作为一个作者发表自己见解与作品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的。
贝伦在访问Cornerville后,代表多克的儿子发声,认为怀特剥削(exploit)了多克,怀特通过《街角社会》名利双收,而应被视为“共同研究者”、且经常失业的多克却从中一无所得。怀特认为,这样的指责明显是静态化了多克,而快放了自己,在《街角社会》成稿和出版的之后很多年内,怀特并没有从中收益,多克也没有穷困潦倒。而怀特也在以自己的方式帮助和回报多克,当时多克并没有表现出不满足。怀特的观点中最值得认同的是,社会学研究在基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双方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然而试图对一项研究“赋予一个明确的交换价格”反而会破坏效果,也是不可操作的——毕竟谁也无法设立一个标准去说明某个研究值多少钱。
作为替代方案,怀特提及了参与式行动研究(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让被观察者从头到尾参与研究设计和研究过程,也是一种弥合双方鸿沟的途径。而且还顺带解决了批评认识论者提出的关于社会学质性研究缺乏局内人(insider)声音的问题。然而参与式行动研究能够应用的领域是非常有限的,诸如“街角青年”们能否进行参与呢?
在做出回应的过程中,怀特引领读者就社会学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比如民族志和个案研究在材料选取方面如何保证客观?个案之间能否发现一致性并互相验证呢?局内人和局外人谁能够理直气壮的宣称自己对一种文化是完全了解和正确理解的呢?怀特早在研究中也践行了自己的答案,他大方地承认自己放弃了全面研究Cornerville的雄心壮志,转而聚焦研究它的局部。是否因为该书放弃追问Cornerville其他部分(如家庭、女性、学校)就否定它的价值呢?
借用怀特在该文中的一句话:Sometimes even serious mistakes might not doom a study.有时候,哪怕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也无法毁灭一项研究。我想,在不可能做到全面细致也不可能验证甚至无法定义真理的学科中,书写即是价值,辩论磨砺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