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六世纪,北魏孝明帝时期,发生了一桩宫廷血案:孝明帝的姑姑兰陵长公主被她的丈夫即驸马刘辉暴力殴打,腹中胎儿夭折,不久后长公主死去。刘辉畏罪潜逃。
这不是一桩简单的案子,尽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在民间琅琅上口,但那只不过是统治者的欺人之词。
孝明帝即位时只有六岁,总共在位十一年,可想而知这样一个年轻的小皇帝是难以主持朝政的,因此,政事便由他的母亲灵太后就代为打理。宫廷发生这样一桩血案,死的是前朝皇帝的姊妹和她腹中的孩子,案犯刘辉犯下了“谋反罪”,理应严厉惩处——但这只是灵太后一方的看法。此时,作为刚刚打下江山不足百年的鲜卑族,为了摘掉“蛮族”的帽子,正在大力推行儒家化。尚书三公郎中崔纂即是儒家化的推行者之一,作为一个汉人,他代表着正统的儒家伦理。在他看来,根据儒家家族伦理原则,兰陵长公主腹中夭折的胎儿其最优先和最首要的身份,是其父刘辉的后代。崔纂引用北魏的刑法——《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指出刘辉杀死自己的孩子不过也就判个四五年徒刑,以谋反罪判死刑显然过重。
或许在崔纂自己看来,他敢于顶撞朝廷,主持正义,俨然是贤臣的表率。然而,作为女人的灵太后却不这么看。她先是不顾自己高贵的身份,亲临长公主的葬礼,“哀恸逾恒”,随后下诏剥夺崔纂的职权,支持崔纂的两个大臣也被暂停薪水。
对此案的判决以作为女人的灵太后战胜作为儒家伦理代言人的男性大臣告终。
这个案子,只是千百年来儒家父权伦理步步渗透国家法律之历程的一个小浪花而已。但据《公主之死》的作者李贞德教授介绍,这件案子在中国法律史上常被提及,尤其是后世儒家法学家立法时常常拿出来辩论的典型案例。
这个案例何以如此典型、如此受关注?
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儒家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正如很多历史学家和中国哲学研究者早已指出的那样,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说到底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而家族和家庭则是实施这一核心原则的基本单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统治格局。
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是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父权结构共同采纳的策略,而儒家伦理原则之下的父权社会尤甚。任何一个新生命诞生伊始,在儒家伦理原则之下,她/他就根据自己的出身等级和性别被赋予了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对于女性来说,“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她一生的身份不过是女儿、妻子、母亲三种。在被儒家父权原则所渗透的国家法律中,作为女儿,一旦被自己的父母杀死,其父母至多不过被判几年徒刑,更多的情况是不需要付任何代价——溺女惨案在两千余年中一直在上演;作为妻子,她的丈夫不但可以根据“七出”正大光明地“休”掉她,而且更可以“不贞”之罪将她处死,民间的“浸猪笼”之类正是此类惨剧的写照。《三国演义》讲述了一个农民杀死自己的妻子来招待贵客刘备的恐怖故事,而刘备的表现也不过是“不胜伤感”,丝毫没有犯罪感,更多的恐怕只是对兄弟的感激之情。即便是作为母亲,她也仍未获得主宰个人生活的资格,夫死之后能不能改嫁,需要夫家家族和儿子来决定。在贞洁观念盛行的明清时代,即便没有人来辖制她,单是社会舆论也足以让一个改嫁的女人无法抬头做人,鲁迅笔下的“祥林嫂”就是千万个失去做人资格的妇女中的一员。
而对驸马杀妻一案如何判决的争论所反映出来的,正是儒家伦理原则应不应该在判案中发挥作用、以及法律应该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儒家伦理原则的争论与较量,或许这是后世儒家立法者继续批判性地进行引用的主要原因吧。
那么再回头来看一下今天的中国法律,是否儒家伦理原则已经从法律中消失?关于儒家伦理是否应该作用于法律的争论是否可告休止?我们通过最近一个月媒体连续报道的两起杀妻案来回答这个问题。
11月29日,金羊网报道:广东省某公务员将自己的妻子用铁锤砸死,并肢解63块,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而法院却以“因家庭矛盾引发”将如此一起恶性杀人案的案犯予以减刑,仅仅判死缓了事。(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11/28/c_122345066_2.htm)无独有偶,就在前几天,人民网又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河北的杀妻案,杀人手法之残忍与前者相比有过之无不及:案犯27刀捅死了妻子!而妻子此时还怀有8个月的身孕!(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59301/16694623.html)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因家庭矛盾引发”——对案犯减刑,处以死缓。
一南一北,一样的残忍杀妻,一样的宽大处理。
我们是不是可以推测:一个男人要想杀死一个女人而无需偿命,通过办理一道简单的婚姻登记手续,他的目的难道不就轻而易举地达到了么?!
我们不无失望地看到,在21世纪的今天,在推翻“封建社会”一百余年的“新时代”,儒家伦理原则依然大行其道,依然深深渗透于国家法律当中,行使着庇护男性对女性施暴、杀人的父权职能。依托于婚姻家庭这个基本单位以维护父权和夫权的儒家伦理结构及其本性,两千年来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事实上,废止“家暴”这一概念,将婚内暴力与一般故意人身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地对待,这样的主张在女权主义法学家那里早已提出,无奈法律制定者视若罔闻。婚姻与家庭,无疑是中国父权制最后的根据地。
在号称“法制社会”的今天,女人们已不能寄希望于一位掌管朝政大权的灵太后来伸张正义,唯有不断地批判和反抗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父权文化和观念,是每一位身处父权统治之中的女性应该做、也能够做的事。